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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赋予农业行政部门的职能
一,《中华人民共和田种子法》(第34号国家主席令)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为:
1、负责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组织品种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
2、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
4、组织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
5、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赋予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职责:
1、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3、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报务;
4、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5、指导下级农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一号主席令)赋予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能:
1、报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位优势,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挤结构调整;
2、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井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3、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4、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七十三号国家主席令)赋予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纠纷。
五、《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92年5月13日发布)赋予农业植检部门的职能是:
1、开展检疫对象普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2、在种子、苗木和基地繁殖材料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3、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4、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六、《农药管理条例》(第216号国务院令)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为:
1、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登记证的审核、发放;
3、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4、负责查处农药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32号农业部令)赋予县级农业行政部门的职能为:
1、负责肥料登记证的审核、管理工作;
2、负责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行为。
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04号令)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
1、负责审核发放转基因植物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查处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九、《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政府208号令)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
1、负责组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物食品、安全食品、自然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呈报、初审工作;
2、推广应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病虫防治技术和施肥技术;
3、负责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产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4、对取得无公害农产晶证书的基地、生产单位依照无公害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5、查处违反无公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十、《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2月13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赋予农业行政部门的职能为:
1、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
2、负责所属农业环境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组织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生物,农产品的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和农业环境影响评价;
4、按照规定行使现场检查权、污染调查处理权、行政处罚权。
十一、湖北省果,茶、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省政府128号令)赋予农业局主要职能:
1、负责果、茶、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2、负责蚕种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和发放;
3、负责处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十二、湖北省蔬菜建设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第146号省政府令)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能:
1、负责本区域内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工作;
2、查处破坏或移动蔬菜基地的违法行为。
十三、其他法规和规章;
1、
湖北省耕地地力保养管理办法(201号省长令);
2、
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112号省长令);
3、
湖北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管理办法(203号省长令);
4、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
5、
湖北省农村能源管理办法(160号省长令);
6、
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180号省长令);
7、
野生植物保护条侧(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
8、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
9、
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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