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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证办证须知

1、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持《结婚证》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

2、需带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交夫妻免冠近期(2寸)合影照片;

4、由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农场分场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计生部门为其代办此证后发给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因婚嫁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出具有关婚育状况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须知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由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单位审查,签字盖章。

3、由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凭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代办领证。

4、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办证人申请表及时反馈夫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凭此表,按《条例》规定给予奖励和优待。

 

流出人员办证须知

一. 办证对象:
凡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流动(不含半边户、外出读书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学习、休假外出的)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口(男女 18-49周岁)。

二. 办证程序:
(一) 持本人申请书、户口、身份证到单位或所属居(村)委会,填写流动人口《办证审批表》。
(二) 凭单位或居委会签署的《审批表》并带相片两张,到所属街(乡、镇、场)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简称《计生证》)。

三. 注意事项:
(一) 夫妻双方同向流动的可以合办一本有两人姓名、相片和基本情况的《计生证》。
(二) 办理《计生证》时只收工本费,不得附加其它费用或其它条件。
(三) 流出人员必须持所办的《计生证》到现住地地计生部门登记、验证、办理居住从业的有关手续和证照,接受现居住地管理。

流入人员验证须知

  一. 流动人口抵达我市后,应当在三日内持规范的《计生证》到现居地街、乡(镇、场)计划生育部门登记、验证、并加盖审验专章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居住、从业、经商或其它手续。无证或证件不符合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限期补办。

   二. 未按规定办理《计生证》、未申请查验或接受年度检查的,应按规定限期补办,超过规定限期不办的,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处以5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期限一次处罚一次,连续超期连续处罚。

生育证办证须知

  1、由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要求生育或再生育的理由以及生育后的节育措施等),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农场分场领取并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经双方所在单位审查,并逐级上报,其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在10日内审核签字盖章,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应在30日审批。因婚嫁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出具有关婚育状况证明。

  2、需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农村独女户:夫妻双方及独生女三人户口和复印件;夫妻2寸合影照片4张(表上3张,证上1张);计生服务站或指定医院的妇检证明以及5人以上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2)再婚夫妻:与原夫妻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丧偶证明;初婚证明;再婚夫妻双方原有小孩户口、结婚证和有关复印件;全家(3人)2寸合影照片4张(表上3张,证上1张);计生服务站或指定医院的妇检证明以及5人以上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3)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的:需提交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及市委托县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结果及意见,全家(3人)2寸合影照片1张及公示情况。

(4)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又怀孕的:需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夫妻一方原不育不孕的证明和化验单;收养公证书或有关证明及孕检证明;5人以上群众座谈意见,全家(3人)2寸合影照片4张(表上3张,证上1张)。

(5)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需提交省民政厅及省、市公安、侨务、外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户籍、婚姻、生育等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需提供一方丧偶的有关证明(包括死亡者姓名,单位,死亡原因及时间)及另一方的婚育证明(包括婚姻、生育子女等情况)、妇检证明;群众座谈意见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计划生育部门不予审批,已审批或发证的,应予撤销审批,并收回已发证件或宣告无效。

1、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年龄等相关事实的;

2、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收养或送养子女的;

3、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或被要求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又不说明情况的;

4、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条件的;

5、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审批发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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