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山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2017-2020)的通知
英政发〔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英山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2017-2020)》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日
英山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2017-2020)
为优化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理念,以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合理划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以下简称“三区”),科学确定区域载畜总量,稳步推进畜禽产业结构调整,着力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新格局,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原则;
(三)环境保护与产业协调发展原则;
(四)基于环境承载能力划分原则;
(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七)突出重点、简便及可操作性原则;
(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农业部关于促进南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布局调整优化的指导意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禁止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主要包括:
1.人口集中区域
英山县中心城区建成区、英山经济开发区和2030年规划建设区,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上述区域边界向外延伸500 m的范围。英山县中心城区2030年城市规划范围:北至武英高速、红山老镇区及乌云山,东至河东村、新318国道,南至甘塘坳以南500米,西至西河。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T/T338-2007)》对河道型、湖泊、水库、地下水和其它类型的饮用水源地进行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划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有14处,其中湖库型水源地7个、河流型水源地7个,具体包括南河镇水源地、方家咀乡岩河水库和西畈河水库、红山镇石头河水库、金家铺镇西河水源地、孔家坊乡闻冲段坳水源地、石头咀镇水源地、杨柳湾镇北流水村水源地、雷家店镇东河水源地、草盘地镇干河水水源地和猫儿尖水库、陶家河乡杨树沟水源地、桃花冲林场门槛岭水源地、吴家山林场水源地。
3.重要水质功能区
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Ⅱ类的浠水英山河段、西河、白莲河水库英山水域和张家咀水库,以及东河全部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 m的陆域范围全部划定为禁养区。
4.其它生态功能区
⑴ 大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⑵ 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建设养殖场;缓冲区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
⑶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以及其地理边界向外延伸500 m的范围全部划定为禁养区。我县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功能区、文物保护单位具体为湖北省大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莲河国家级湿地公园、毕昇森林公园、桃花冲旅游度假区、大别山南武当风景区、乐家山旅游度假区、神峰山庄、乌云山茶叶公园、英山烈士陵园、童玩谷、天马寨风景区、四季花海风景区、段氏宅、安家大屋-新屋、毕昇家族墓-毕昇墓、毕昇家族墓-毕文忠墓、陈氏祠、段朝立墓、李公桥、灵芝桥、卫氏祠、乌云山摩崖石刻、红二十五军军部旧址-郁氏祠、张氏宗祠。
5.其它区域
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控制养殖总量、限定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主要包括:
1.人口集中区
⑴ 英山县中心城区、英山经济开发区建成区,以及2020年规划区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 m范围。
⑵ 各乡镇的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m的区域。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河道型、湖泊、水库、地下水和其它类型的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全部区域范围。
3.重要水质功能区
浠水英山河段、西河、白莲河水库英山水域和张家咀水库、东河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 m的陆域范围。
4.其它生态功能区
⑴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核心区、省级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 m的范围;
⑵ 省级以下森林公园核心区,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边界向外延伸1000 m的范围。
⑶ 占河水库、红花水库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边界向外延伸1000 m的范围。
5.重要道路和规划道路沿线
武英高速、318国道、S201中大线、S219红红线、S236英梅线、S323过三线、S222小白线、S309以及重要美丽乡村旅游路线两侧外延500 m。
6.其它区域
⑴ 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较大地区。
⑵ 根据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其它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宜养殖区。适养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选址须经科学论证、环境评估,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和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五、工作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
2.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特殊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配套完善防治工程措施的种畜禽养殖场(小区)外,现有规模养殖场按要求全部关停或搬迁,且关停转迁之前不得扩大养殖规模、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限制养殖区
1.严格控制和削减畜禽排污总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2.现有规模养殖场须按要求完成达标治理,养殖废弃物全部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否则予以关停。
(三)适宜养殖区
1.以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乡镇为单位,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2.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按照“村民同意、镇乡规划、县级审核、环评通过、政府批准”程序,严格准入管理。
3.推广高效、适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推行农牧结合、种养配套,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
4.鼓励、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在养殖设施用地、标准化升级改造、金融信贷等方面,按相关政策优先扶持。
5.落实养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规范养殖行为,加强环境治理,按要求实现达标排放,否则予以关停。
(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英政办发〔2016〕39号)同时废止。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英山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实施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环保、发改、财政、农业、国土、水利、畜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畜禽养殖区域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部门职责。按照分工协作原则,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联系制度,协力推进规划实施。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畜禽养殖区域规划的监督管理,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对排污养殖场进行处理。
畜牧部门:主要负责畜禽养殖区域规划的技术指导,加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指导规模养殖场开展粪污处理、综合利用。
发改部门:按照符合规划、符合环保原则,对畜禽规模养殖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财政部门:参与制订禁养区、限养区内关停、拆迁畜禽养殖场补偿标准,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升级改造,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农业部门:支持有机肥生产、使用与推广,在土地流转、种养基地对接、农村能源项目等方面向畜禽规模养殖场倾斜。
国土部门: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区畜禽养殖环境卫生执法。
其它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本地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工作,抓好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退养,限养区、适养区内养殖场达标治理以及整治后不达标养殖场关停,新发展养殖场(户)准入初审等工作,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四)广泛宣传引导。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单、宣传栏等,广泛宣传实施“三区”划分的重要性;在交通要道、重点地区设立“禁养区”标志,告知禁养区域、范围和标准;面向畜禽养殖场(户),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增强教育效果,为推动规划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五)严格执法监督。组建联合专班,以“三区”划分为抓手,实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调查,建立规模养殖场信息档案及污染源数据库。启动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停、转迁,督促限养区内开展达标整治,加强适养区内准入管理,防止违规乱建、未批先建。坚决查处和打击直排、偷排养殖污水的行为,防止发生污染事件。
(六)建立长效机制。将“三区”规划落实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坚持规划引领,强化规划效力,提升执行水平,充分发挥规划作用,为推动我县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